hofj576171 发表于 2017-11-24 16:09

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现状的 分析及其思考

  作者:杨武

  安岳县隶属四川省资阳市,是四川省第一人口大县,人口多,地域广,因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服刑人员达70余人,占全县社区服刑人员总数的10%,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派驻乡镇检察室调查发现全县各基层派出所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中存在严重的脱管、漏管现象,影响了该项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为充分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笔者结合调查情况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一、附加剥夺政治刑罚执行现状
  剥夺政治权利是依法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一定的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是国家对犯罪人的一种严厉的政治上的否定评价,与自由刑、生命刑相比,这种政治上的否定评价更为直接一些,但且现行刑法所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刑罚规定不甚明确、完整,以及在执行、监督制约等措施的不完善,其弊端较为明显,给司法实践带来一定的困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法律明确规定了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经过走访检察,目前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脱管、漏管现象普遍存在、日常管理不完善、对违反规定行为处罚不力等三个方面。
  1、脱管、漏管现象普遍存在。乡镇检察室工作人员在走访前先到县公安局法制科、本院刑罚执行检察局收集了当前全县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名单,然后前往全县各基层派出所进行核对,经过对比,县公安局法制科、各基层派出所以及本院刑罚执行检察局掌握的全县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名单之间不完全一致,有很大一部分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处于脱管、漏管状态。
  2、日常管理未完善。由于针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法律法规不尽明确,故目前公安机关对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管理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空洞和形式化。所有从“进”到“出”的程序过程中,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开始服刑到刑期届满的相关仪式缺失,日常的管理制度也存在疏漏,工作档案台账不健全等;驻镇子检察室辖区一派出所根本未开展此项工作,当检察人员提出要查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执行档案、工作档案时,才临时安排一协警从柜中翻出几张监狱寄来的执行通知书。
  3、违反执行规定处罚不力。司法解释对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作了简单的规定,没有完整的具体执行办法和监督考察措施以及违反监督的内容应负的法律责任和惩戒措施,因此大大削弱了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功能。
  二、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不到位的原因分析
  1、在社会上服刑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在交付执行渠道不通畅。(1)监狱交付执行材料不规范。一些驻监检察机构未认真履行出监告知义务,致使罪犯漏管问题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依照《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出监时,驻监检察机构应填写《监外执行罪犯出监告知表》,寄送执行地检察机关。但一些驻监检察室未能认真执行这项规定,致使执行地检察机关因不掌握情况未能对此类罪犯漏管问题实施有效监督。(2)被判处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主刑执行期间及主刑执行完毕后,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这部分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并无规定必须到公安机关报到,宣告社区矫正期满后,公安机关无法掌握这部分人员仍需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导致脱管、漏管发生。
  2、公安机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条例》等规范性文件,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一刑罚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很少,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虽明确了派出所的执行主体地位及执法规程,但对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在执法中的地位、作用未予规定,造成县级公安机关主管部门的职责不清,执法上与交付机关、检察机关的职能行使不能形成有效对接,执行机制存在缺陷;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报到、社会活动缺乏规制性措施,在当前人员流动性大、人户分离现象突出的情况下,监外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日常监管难以落实,必然影响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
  3、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之间缺乏配合联系。被判处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主刑执行期间及主刑执行完毕后,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在这一环节中,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相互配合不够,司法行政机关对被判处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主刑执行期间及主刑执行完毕后,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相关信息不通报公安机关,如果法院、监狱也不通报,这部分人员就无法有效管理。
  在执行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工作开展得也不够。对在社会上服刑的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两机关各管各的,相互之间工作上联系较少。司法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信息不通畅,公安机关掌握刑罚执行人员数据主要以法院、监狱的文书为主。
  4、作为执行机构的公安派出所缺乏实践经验。基层公安民警不熟悉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业务,致使一些执行工作未按规定落实,造成虚管。根据走访,安岳县所辖派出所中,有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任务的派出所约占全县派出所总数的60%,由于执行工作不具普遍性,加之执法人员流动性大,很少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工作,致使一些执行工作未按法律要求落实。
  三、剥夺政治权利刑罚规范执行的几点思考
  1、畅通司法机关服刑人员信息流通渠道。法院判决对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将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检察院;监狱服刑期满出狱,被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材料,其中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该随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判处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主刑执行期间及主刑执行完毕后,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需继续执行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在上述人员社区矫正结束后,应该及时通知移交公安机关和通知检察机关,必要的情况下,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会签有关制度文件。
  2、加强基层司法所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中的作用。《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九十条规定:对于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县级社区矫正机构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遵守《刑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对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如果在社区矫正期间,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通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罪犯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县级社区矫正机构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目前基层公安派出所因任务重、人手少导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不力,而基层司法所在这方面基本上没有做工作,应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在社区服刑工作中的有利条件,加强基层司法所在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执行中的作用,确保这一刑罚得到正确执行。
  3、严格落实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进”、“管”、“出”相关法律法规。剥夺政治权利人员入矫时应进行宣告,并建立帮教小组,由帮教小组在服刑期间应该严格对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思想动态、日常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在基层选举前与基层组织配合对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资格严格审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服刑期间有违法违规情形的,应严格处理并记录在案;服刑期满,也应向其本人和所在基层组织宣告以恢复其政治权利,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4、人民检察院应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基层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局、派驻乡镇检察室的职能职责,加强与公安派出所和基层社区组织的联系,相互配合,及时交换各自掌握的人员信息;重点检察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人员的基本情况、公安机关是否及时告知基层组织、是否停止其行使相关政治权利等;对收到的法院判决书、监狱的执行文书,检察机关对其中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进行备案,并及时与公安机关进行核对,防止脱管、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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