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杂人生 发表于 2017-11-23 09:28

社区矫正检察问题探析

  作者: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王令、杨武

  内容摘要:当前社区矫正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广泛使用,检察监督也更加重要。然而司法实践过程中,却还有不少问题有待解决。本文主要对我国社区矫正相关检察监督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提出相应的思考和建议,仅供参考。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问题

  社区矫正,主要指把达到社区矫正条件的相应犯罪者安排在社区里面,让国家机关在社会志愿者、社会团体或者是民间组织的支持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检察是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刑罚执行活动法律监督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检察机关应该依法对社区矫正全过程实行检察监督,从而确保社区矫正可以顺利进行。

  一、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监督定位
  (一)检察监督对象
  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不直接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因此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是社区矫正工作中履行相应职责的人民法院、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
  (二)检察监督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对社区矫正的适用、交付、监管教育、变更执行、解除执行、终止执行等活动实行全程监督。并依法对社区矫正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三)检察监督方式
  可采取定期检察和随时检察两种形式,定期对执行机构如司法所或居委会进行走访,对社区服刑人员谈话教育,了解其社区矫正的程度及效果,同时,随时对该项工作中隐藏的职务犯罪情况进行了解和摸查,受理社区矫正对象的举报或申诉。

  二、社区矫正检察面临的问题
  (一)检察监督操作细则缺乏
  《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但是对检察监督规定较为原则,对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和方式缺乏具体规定。《刑事诉讼规则》虽然就检察监督的具体业务部门、提出纠正的情形等进行了规定,但对如何发现违法情形,如何提出纠正意见等规定不明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由两院两部联合制定,属规范性文件,在效力上有一定局限性,使得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开展缺乏法律效力。
  (二)检察监督信息数据获取难
  一是各部门间信息对接不通畅,监督信息获取不及时。实践中,决定机关抄送检察机关相关法律文书容易遗漏、丢失,而且现有规定未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及时将矫正信息通知检察机关,造成检察机关难以获得矫正执行的完整情况。二是矫正管理监督信息获取难。实践中,仅能通过查阅矫正档案和与社区服刑人员交流获得矫正管理信息,然而矫正工作档案多存在造假嫌疑,记录千篇一律,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时间随意填写等。与社区服刑人员交流谈话更多时候谈话对象担心受到处罚或者更严格监管不敢讲真话,而且社区矫正相对分散,社区矫正检察人员很难频繁的约谈社区服刑人员,从而获得监管监督信息。
  (三)检察监督强制性不足
  虽然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但实践中大多都只是一些轻度违法,没有达到构成职务犯罪的标准,职务犯罪案件查办难度大。检察机关主要采用口头纠正、发出《检察建议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这三种纠正方式。然而,这三种监督手段都没有强制力,都只是一种督促纠正权,如果被监督机关对检察建议或纠正通知采取既不提出异议,也不执行的消极态度,就很难实现监督的目的。

  三、社区矫正检察面临的问题剖析
  (一)配套法律不完善
  由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确立时间较短,至今,全国尚没有一部统一的《社区矫正法》,对于开展社区矫正的部分规定过于原则,比如参加社区服务、开展教育学习,而检察机关在面临这方面的问题监督时也是无所适从。
  (二)监督内容单一化
  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监督内容比较单一,更多的是注重被监督单位在工作中的程序操作问题,而被监督单位是否对被矫正人员进行了教育引导,被矫正对象的人权是否得到了基本的保障等监督流于形式。
  (三)监督程序缺乏操作性
  刑诉法等法律法规对刑罚执行的检察监督程序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虽然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社区矫正的范围、任务和工作衔接机制等,但对于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监督中担负何种义务、监督途径、监督范围、监督程序等,规定的过于匮乏。

  四、社区矫正检察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社区矫正立法
  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详细规定社区矫正具体监督机制、性质、范围以及主体等,将社区矫正中检察机关的监督地位进一步明确,同时进一步明确相关检察监督程序。完善司法解释,制定检察机关监督工作的细则。明确检察监督的对象、方式和范围,强化检察监督的强制执行力。
  (二)建立网络信息共享平台。
  尽快建立全国社区矫正信息工作平台,畅通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交换渠道,利用网络及时准确传输交换有关法律文书,根据需要查询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被治安管理处罚、犯罪等情况,共享社区矫正工作动态信息,实现网上办案、网上监管、网上监督。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将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如个人详细资料、具体案情和矫正信息等及时录入信息平台,使检察机关和相关部门间可进行共享,使检察机关可以实现同步动态监督。
  (三)探索社区矫正检察新途径
  建议构建包含司法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等的专门针对社区矫正的相应工作委员会,同时在党委政法委有效领导下,可以定期召开一些联席会议。对工作方式进行创新,有机结合定期监督以及不定期监督,并且深入执行机关,掌握社区矫正监管对象动向、具体工作信息和产生的动态,增强监督所具有的针对性以及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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