蒹葭苍苍2012 发表于 2016-6-23 16:12

四川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昌勇的奇葩辩论

四川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昌勇的奇葩辩论四川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昌勇在为被告四川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代理政府信息公开案时,在6月21日、22日、23日庭审中,审判长询问被告为什么不对原告申请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胡昌勇说:原告申请被告公开“罗江县陕西馆巷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红线图信息、评估报告信息、房屋征收调查登记信息”,是无理要求,是不正当的。如果有更多的人提这些无理要求,行政机关的工作都要瘫痪。所以,就不对原告提出的申请做出答复。当审判长要求胡昌勇律师作最后陈述时,胡昌勇说法官故意为难他,说:我是省上、市上的法律顾问,你要尊重我。2015年11月17日,在罗江县法院审理(2015)罗行初字第8号案的庭审中,胡昌勇作为被告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代理人,在被原告代理人驳得理屈词穷时,用“胡搅蛮缠、球茎不懂”的词语攻击原告女性代理人。

蒹葭苍苍2012 发表于 2016-6-23 17:24

这样的律师也能成为省上、市上的法律顾问

西康冷雨 发表于 2016-6-25 02:08

对胡昌勇这类低素质的法盲律师,你可以向主管他的司法局,对人身攻击言行进行举报投诉。可以对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请律师出庭的违法行为,提起-次确认违法行政复议。因为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请律师出庭己被行政诉讼法所禁止。

西康冷雨 发表于 2016-6-25 02:38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2、被投诉人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是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执法机关,有义务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责任。作为执法者,不应当是法盲,应当对自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法律依据向法庭如实答辩。
3、行政机关是执法者,无权由律师代言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4、在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无权浪费财政资金,无权用纳税人的钱聘请律师出庭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抗辩行政纠纷。
5、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的是积极义务而不是消极义务,请律师答辩,也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尊严及权威性。
6、用钱请律师出庭当代言人,没有体现公平、公正,也是一种明显的不作为,乱作为的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滥用特权的违法行为。
7、在民告官案件中,行政机关作为公共事务管理的执法者,聘请律师出庭对抗行政相对人,不符合公平、对等原则,也严重违反了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8、行政机关聘请律师出庭对抗行政相对人,已经被法律所禁止。根据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法律解释的“应当”即为必需)从2015年5月1日后,被诉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行政长官正、副职是应当出庭应诉的。同时,被诉行政机关也只能委托本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蒹葭苍苍2012 发表于 2016-6-25 20:26


罗江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居然不知道什么是陕西馆巷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评估报告?!中央财政补贴,地方财政投入以及银行信贷支持以什么为依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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